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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4日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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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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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科成[199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软科学成果)的管理,促进软科学成果实施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成果评审由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是科学技术成果认定的一种形式,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省软科学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软科学成果的评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执行省列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和少数计划外重大项目,由省科委组织评审。
    第六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由组织评审单位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但对综合性、多掌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原则上应采用会议形式评审。
    会议评审由同行专家七至丸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采用评审会形式进行评议和审查,通过讨论、答辩等对软科学成果作出评价。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函审由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须填写评审意见表,组织评审单位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评审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评审科研成果的完成单位不能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软科学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九条 软科学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述指标:
    (一)科学价值和意义;
    (二)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三)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四)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五)科研规模和效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评审的软科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对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论;
    (三)经费使用合理;
    (四)文件资料齐全,并争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的软科学成果,由成果第二完成单位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按照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州)科委(科技处)进行初审后,报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批。
    组织评审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决定是否受理,做出答复。
    组织评审单位或主持评审单位应在确定的时日期前三天内,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委员。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软科学成果的评审结论包括下列各项;
    (一)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
    (二)是否达到合同的约定的任务;
    (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规定;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必须写明存在问题或改进意见,未载明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审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评审单位或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审委员会改正。
    第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须在一个月到组织评审单位办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手续。评审证书不得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软科学成果,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重大软科学成果,应报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评审的文件、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科学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抵制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完成软科学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评审单位应当中止评审;已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200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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