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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4日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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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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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加强对我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同时注意处理好科技成果的鉴定与其它评价方式以及与成果登记、科技奖励
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鉴定范围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应用性理论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于我省科技计划的管理现状,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及地(市、州)科委(科技处)科技计划内部分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项目,在近年的过渡期内,也可向省科委提出鉴定申请。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及地(市、州)科委(科技处)应在年初将申请鉴定的项目填写《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计划表》,报送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经研究审定后,下达省
级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鉴定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六类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其评价办法及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证书另行制定。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
得受理鉴定申请,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二、鉴定的组织与管理
    根据《鉴定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三章第九条和《鉴定规程》中第一部分的规定,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简称组织鉴定单位)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科技计划内科技成果和科技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根据需要和实际条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
(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初审工作(包括计划内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承担省科委委托主持有关科技成果的鉴定任务。
    地(市、州)科委(科技处)负责管理本地区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初审工作(包括计划内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承担省科委委托主持有关科技成果的鉴定任务。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内部未设科技处,又未赋予其它处室成果管理职能的,一般不委托鉴定工作。
    省科委会同省技术监督局统一认定并授权省级科技成果专业技术检测机构。
    三、鉴定程序
    1、科技计划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并提供完整的技术鉴定材料一套(见《鉴定规程》),按照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任务下达部门审查项目实施及完成计划合同任务情况后,报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
    2、科技计划外需要鉴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提供完整的技术鉴定材料一套,按照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州)科委(科技处)依据《鉴定规程》计划外鉴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后,报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
    3、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可直接向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提出,由省科委酌情按行业归口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家初审后予以审批。
    4、对于特别重大的,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科技成果,省科委可申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
     四、申请、审批鉴定的要求
    1、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须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不存在任何异议和争议。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须打印整齐,装订成册,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材料的完整性、鉴定形式、鉴定时间、主持鉴定单位、鉴定专家名单及推荐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2、报批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只填写“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等栏,并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属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应有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委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3、对于申请采用会议鉴定的科技成果,经主管部门和任务下达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①主管部门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10天将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及有关鉴定材料一并报送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
    ②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一周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并作出答复;
    ③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三天内,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送交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鉴定专家在会前对技术资料进行阅读、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的申请、申报时间,按《鉴定规程》中的要求办理。
    4、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除有特殊需要外,今后将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以及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的管理人员一般不
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
    5、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分别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和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有权责成鉴定委员会或检测机构函、审组加以改正。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须在一个月内到组织鉴定单位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手续。《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鉴定批准日期后按年度统一编号。
    6、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科技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函审表》、《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科技成果鉴定检测报告》按国家科委统一印制的格式填写(随文下发样本),过去使用的相应表格停止使用。
     五、科技成果的登记
    科技成果采取分级审查登记制度。对于通过鉴定形成完成任务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直接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进行成果登记。对于通过验收及其它形式完成任务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评价后进行审查登记。对于科技成果水平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报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办法另行制定)。凡需申报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验收成果,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酌情参与验收审查。对于符合国家登记标准的科技成果,省科委将向国家科委成果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六、附则
    1、本暂行规定是对国家科委颁发的《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部分内容的补充,未涉及到的条款依照《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执行。
    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甘肃省科委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甘科发〔1988〕213号)同时废止。
    3、本暂行规定由甘肃省科委负责解释。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200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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