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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1日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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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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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师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积极性,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步伐,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实现我校育人为本,学、研、产协调发展,建设国内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号]文件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通知和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性公司是以我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有利于学科发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含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学校鼓励师生利用学校的科技成果创办学科性公司或向学科性公司增资扩股。
二、 学科性公司的成立
第五条 科技处是学科性公司的管理部门,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审批组建学科性公司事宜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负责无形资产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科性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和设立,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管理。
第七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程序如下:
1、申请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成立学科性公司申请报告,申请中应包括成立学科性公司可行性分析、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熟度介绍以及投资方介绍等;
2、院(系、部)根据学科发展方向认真审查申请报告,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是否同意成立学科性公司的意见;
3、无形资产评估;
4、商务谈判;
5、签订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书;
6、确定学科性公司章程;
7、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8、学校、课题组及其成员签定股权分配协议;
9、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注册地址: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
第八条 拟成立的学科性公司必须对所依托的学科有显著促进作用,申请者所在院(系、部)要认真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科技处组织有关学院讨论,提出意见。
第九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在合作协议中应说明入股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第十条 科技成果入股的价值和股份由科技处会同课题组与合作方谈判确定。在一个学科性公司中,学校科技成果入股(含课题组成员持股部分)所占股份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董事会中,应有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各一名。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后,校方董事和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学校科技处(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对学校高度负责,确保学校的权益,且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金和佣金。
参与科技成果入股的相关科技人员应确保技术的顺利实施,达到或超过预先确定的技术经济水平。
学校派出的董事和课题组选派的董事应将公司运行情况定期向学校科技处通报。学科性公司要将每季度公司财务报表一份交学校科技处(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三、科技成果入股权益分配
第十三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入股或增资扩股,所获股份的70%由课题组成员以自然人直接持股,其余30%由学校持股。
第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比例应以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形式确定,并在科技处(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持股所获利益的30%归课题组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所有,其余70%归学校所有,分别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职务成果出资入股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十八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的学科性公司或增资扩股的学科性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或虚报年度财务报表,学校将不认可相关科技人员的工作业绩,并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五、学校对学科性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人员的正常工作范围和权利,学校鼓励课题组成员和其他科技人员在学科性公司兼任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所在的学院(系、部)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科性公司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协助学科性公司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以股份证书确定的额度为准)所获股份的30%(即学科性公司总股份学校法定占有部分)视为相关科技人员的科研进款,并列入所在院系部进款。相关科技人员在上岗和考核时按照兰理工党发[2005]18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以技术入股计算科研分值。
第二十三条 学科性公司中学校技术股份的分红(不含相关科技人员所持股份)视为相关科技人员上缴学校的科研进款提成,并以此折算相应的科研进款。但需提交学科性公司董事会决议、年终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款额按学校当年的提成比例进行折算(不包括返还学科基层组织的2.5%,不享受超额进款奖励和重大横向项目奖)。
第二十四条 学科性公司的各类科研项目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相关科技人员凭纵向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到科技处(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和学院提取相应的管理费后,相关科技人员可以享受学校相应的科研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科性公司获得的奖励、专利,发表的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署名兰州理工大学的科研成果,相关科技人员享受学校相应的科研奖励政策;未署名兰州理工大学的科研成果只统计相关数据,相关科技人员不享受学校相应的科研奖励政策。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建的各类有二级法人资格的“事务所”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成立的我校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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