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建设大学科技园的精神,经甘科高[2004]17号文件批准,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为甘肃省省级大学科技园,为促进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它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开放式的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入园创业和参与各类创新活动,鼓励符合兰州理工大学重点发展领域和大学科技园建设目标的高新技术类研究单位及个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机构、中介服务和教育培训机构入园创业,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处、产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房产处负责同志担任。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学校审批科技园的发展规划、政策以及出入园申请。
第五条 按照“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设立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学科技园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综合管理部、孵化企业及项目管理部、公共服务部。
第六条 学校将实验大楼12、13、14、15、16层房屋作为大学科技园的近期建设场所(建筑面积5664平方米,使用面积3111平方米),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场所实行有偿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详见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管理细则)。
第七条 学校的信息、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和服务设施等资源向科技园开放,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近期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具备大学科技园入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入驻大学科技园,经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初审合格并报请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详见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入园管理细则)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出园:
1、已经达到孵化目标的;
2、自己提出出园申请的;
3、连续两年未达到年度孵化目标,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认定失去孵化意义的。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实施。
兰州理工大学
20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