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宗旨:依托兰州理工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它社会资源优势,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供优质服务,建成开放式的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公司名称: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实验楼12-16层)。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科技园开发和管理,高新技术开发、转让、推广、应用、咨询、孵化服务,科技信息交流,投资信息咨询,科学研究与实验,普通机械、仪器仪表、环保节能新材料、计算机硬件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和销售,物业管理(以上各项国家禁止及需要取得专项许可证的除外),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
第六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节 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投资单位共1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投资单位:兰州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兰州理工大学八号楼
第九条 兰州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司在清算解散后享有剩余资产。
第十条 投资单位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二)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监督、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借贷以及为所投资企业的借贷提供担保的事项;
(七)决定公司持有的股权的转让事宜;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的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九)委派或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行使《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出资人的其他权利,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审定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第三节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贰佰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 :兰州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出 资 额 :200万元
出资比例 : 100%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2008年9月24日
第十三条 投资者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认缴出资额。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应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节 组织机构
董事会
第十五条 依照《公司法》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七人,其中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由投资者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
第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投资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提名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总 经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投资者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兰州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派一名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投资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人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投资者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投资者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四条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投资者确定清算组,并在投资者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投资者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投资者享有。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投资者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条款,并报投资者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将投资者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投资者通过,并由投资者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2008年9月28日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经投资者认可及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股东:兰州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股东代表签名:
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8日